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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延长查封期限,防止查封期满对方转移财产

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9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3财保801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李露,……略……

委托代理人:胡玉山,……略……

被申请人:岳

委托代理人:杨某,……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与被申请人岳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20189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岳人民币1850000元或等额财产或等额不动产(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朱雀大街南段支行,银行卡号:XXXXXXXXXXX********)。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02*******),为申请人向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1850000元;保单、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现查封期限将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岳名下相当于1850000元的等值财产。(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朱雀大街南段支行,银行卡号:XXXXXXXXXXX********)。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封查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雨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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