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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对方起诉

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17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3民初18238

原告:侯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略……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李露,……略……

委托代理人:胡玉山,……略……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薛某丙于20151228日登记结婚,不幸被继承人于2016121日因交通事故突然去世。被继承人生前所在西安市雁塔区XX村拆迁,被继承人按照拆迁政策分的安置房110平方米一套,15平方米商铺一套,另有根据拆迁政策分得相关补偿款。因被继承人去世后上述遗产未曾分割,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薛某丙财产,包括安置房一套(位于东等驾坡幸福新城),拆迁补偿款(金额未知)。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某系被继承人薛某丙之母。20151228日,原告侯某某与被继承人薛某丙登记结婚。2016121日,被继承人薛某丙因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并于2017929日被注销户籍。

再查,关于安置房屋,被告郑某某作为户主在西安市雁塔区XX街道办事处XXXX队有一处房屋。2013119日,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制定《西安市雁塔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充方案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安置方案及奖励办法),该方案第五条载明: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按照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一、产权调换……拥有合法农业户籍并参与村组集体分配的村民每人安置85平方米住宅,所安置面积与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内一、二层相等的建筑面积按照拆一安一,互找差价执行,合法宅基地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房屋及超建部分按评估残值补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一、二层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原房屋的一、二层评估残值补差安置;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内的一、二层产权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以区位评估价(区位价加残值评估价)·给予补偿。”2017930日,被告郑某某作为户主与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签订《西安市雁塔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被告郑某某为户主,家庭成员包含儿子薛某甲、儿媳答某某、孙子薛某乙及被继承人薛某丙四人,拆迁房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街道办事处XXXX队,证载合法使用面积153.75㎡,一、二层建筑面积513.33㎡。该《安置协议书》未明确被继承人薛某丙个人所享有的房屋面积。根据《安置方案及奖励办法》与《安置协议书》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家庭实际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除与家庭成员人数相关外,还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前的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确定。然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薛某丙参与被告郑某某的被拆迁房屋建造。经核实,2018831日至913日,西安市雁塔区XXXX房。

另查,原告起诉时的诉请为: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薛某丙财产,包括安置房一套(位于东等驾坡幸福新城),拆迁补偿款(金额未知),均系不明确的诉请。案件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前往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及等驾坡街道办事处查询被告拆迁安置补偿相关信息即薛某丙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房产信息及2013年至2019年拆迁安置补偿款发放信息。本院依原告申请向其开具调查令,然而查询后原告在开庭审理时仍未明确其诉讼请求:一是安置房屋,因安置房屋已经被告选定,原告要分割房屋,但未明确所要求分割房屋的地址、楼号、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二是拆迁补偿款,原告未明确要求分割的拆迁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原告主张的上述诉讼请求,经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再次释明,原告仍未明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置协议复印件、补充方案及奖励办法复印件、选房需知、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个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起诉之初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开庭审理时仍未明确,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再次释明原告明确其主张分割的遗产范围,原告仍未明确主张分割的房屋具体信息及拆迁补偿款具体数额。综上,因原告未提出明确诉请,不符合起诉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婷

人民陪审员  李恒远

人民陪审员  刘 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雨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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