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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诉中财产保全,防止损失扩大

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4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18)陕0103民初14285

申请人:陈某某,女,19677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略……

申请人:姚某某,男,196583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826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81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张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室房屋、张某某名下陕A55D**大众牌CC小轿车、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并于20181024日向本院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及交纳了保全费。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室房屋(合同号:Y***);

二、冻结张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陕A55D**大众牌CC小轿车过户手续;

三、冻结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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