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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让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4日 7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303民初2824号

原告: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原告齐与被告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西安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齐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原告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266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15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7日,被告销售经理周代表被告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成交确认单》,合同签订后原告被告支付首付款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2660元。同日,因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实承诺,原告决定放弃购买房屋,经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退款协议》,承诺于当日将收取的全部费用退入原告指定账户。但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退还任何款项。

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齐购房款1260元,并自2018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被告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海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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