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4日 4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1民初3432号
原告:惠某
原告:张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岁娟,……略……。
被告:谢某
原告惠某、张某与被告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某、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岁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原告250000元购房款;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5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经支付的居间服务费2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X幢1单元XXXX室房屋一套,总价750000元整,签订合同时原告支付被告25000元购房款,支付陕西雅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22500元。因为该房屋是按揭购买,且根据西安市关于房屋买卖的政策限制,双方约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告对房屋解押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自2019年3月开始,原告了解到被告已经拖欠数期银行贷款未还,并存在其他债务。后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询问被告能否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至今未回复。被告现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预期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解除合同;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3.被告支付居间费225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刚建未到庭应诉,后向本院陈述因其自身原因未向银行偿还贷款,导致出现现在的情况,其愿意解除合同,鉴于目前自身的经济能力,会尽力将定金返还给原告,其他诉请现无能力承担.
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略…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三手房买卖定房协议》及《西安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惠某、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即300000元,返还购房款100000元;
三、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惠某、张某支付居间费2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6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1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艳英
审判员 杨宁
审判员 王守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古乡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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