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4日 6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0027号
原告: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略……。
被告:黄某
被告:魏某
被告:侯某1
被告:邵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略
原告侯某与被告黄某、魏某、侯某1、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侯某诉称,被告黄某与被告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侯某1与被告邵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0日,被告黄某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立下字据,被告侯某1作为保证人在字据上签字,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款当日,其通过其妻高某银行账户分六次向黄某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黄某收到借款后,仅支付利息4.5万元,其余9000元利息未付,截止起诉之日利息共计1167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黄某拒不偿还本金和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其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支付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61700元,扣除已经偿还的10个月利息4.5万元,为116700元)2、判令被告魏某对被告黄某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侯某1对被告黄某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邵某对被告侯某1应承担的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侯某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侯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住所地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双明村五组。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地域管辖原则,各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黄某、魏某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侯某1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侯某1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云利
审判员 李想
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号
书记员 张天正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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