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紫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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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款合同诉请还款 出借人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刘紫悦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3次举报


手持借款合同诉请还款 出借人证据不足被驳回

2018-08-22 16:29:00

    中国法院网讯 (郑南茜)  手持一张双方均签字捺印的借款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借款利息。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判决,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15日,邹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12万元,李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邹某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邹某将名下奔驰车无条件抵押给乙方。后因邹某拒付借款发生纠纷,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偿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邹某辩称本人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本金,与李某之间并未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称即使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约定如未能还款,则将车辆无条件抵押给原告,充当抵押物。被告已经将奔驰车给了原告李某,视为双方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已无债权债务关系,故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未提供其已支付借款或被告邹某已收到借款的相关凭证,故该院以李某证据不足,作出了以上判决。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通过这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启迪大家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要提高证据意识。一方面支付借款前,应让借款人书写借条,表明付款的性质。另一方面,钱款往来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即可以留下转账凭证作为付款证据,从而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免发生经济纠纷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刘紫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卓建所纪律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现代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