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紫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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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单车诉上海一公司侵权索赔百万

作者:刘紫悦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5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 (王治国)  针对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摩拜单车上擅自安装和发布车座套小广告的侵权行为,201712月,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823日上午,上海浦东法院院长殷勇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调解成功,双方签字后,调解协议已经生效。

 

  车座被套小广告 摩拜起诉索赔百万

 

  本案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公司),是摩拜单车的所有人和经营者,本案被告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会甲公司),是网站www.hotelgg.com”(酒店哥哥网)的经营者,从事线上的会议场地搜索、比价、预订平台的相关业务。

 

201712月,会甲公司在未告知摩拜公司,也未取得其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印有其经营网站的业务推广、宣传信息的大量小广告,以车座套的形式,分别安装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等多地街头的摩拜单车车座上,数量高达20万个。

 

  摩拜公司认为,会甲公司恶意利用摩拜单车拥有的用户群体及其商誉,推销自己的品牌及服务,破坏与贬低了摩拜的商业形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构成了对其所有的共享单车物权的不法妨害。

 

  摩拜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会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前两项诉讼请求。

 

  接到异议后即刻撤下车套 会甲公司认为未造成损害后果

 

  庭审中,会甲公司确认在摩拜单车车座上安装了车套,时间是20171121日前后。

 

  会甲公司称,当时制作了4万多个车套,每个车座套1元。因人力有限,仅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对同一个地点放置的不同品牌共享单车安装了1万多个车套,每个城市安放了1天。安装后第2天即被撤下,没有任何损害后果发生,也没有导致原告商誉受损,不认可原告主张100万元损失赔偿。

 

  会甲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业,社会公众不会因为被告的行为而降低对原告的评价。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立即撤除了所有的车座套。其行为不属于“搭便车”,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会甲公司同时表示,同意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调解成功 被告赔10万元并消除影响

 

  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共享单车上设置广告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是否会对市场竞争秩序和原告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

 

  原告认为,共享单车车身广告属户外广告,投放受广告法规制,被告擅自在摩拜单车上投放广告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同样作为互联网企业,双方存在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被告是为了恶意抢夺更多交易机会,不正当地妨害了摩拜单车的合法经营活动,属“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足以引发公众误解,以为摩拜单车认可被告违法投放小广告,造成对摩拜商誉和形象的损害,可见具有不正当性。原告的目标是绿色、环保、文明的出行方式,被告行为则会造成对城市市容环境的破坏,两者有直接冲突。为了清理小广告,摩拜公司花费了额外的人力物力,可见已对原告造成商业利益损失。且原告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对摩拜单车享有所有权的权能,被告对摩拜单车物权造成了侵害。根据物权法,除了排除妨害,原告还可以请求侵权赔偿、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载体的共同点是机动车辆,不包含共享单车。原被告的行业完全不同,且原告也从未在共享单车上发布广告,双方受众不同,被告不会抢占原告的商机,公众也不会因为摩拜单车上加了广告就认为原被告有关系。被告加装自行车座套的行为,不但没有降低原告的商誉,社会公众反而认为是两全其美的行为,既没有损害原告的经营行为,也没有妨害共享单车的正常使用。因此没有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也未对原告的物权造成妨害。

 

  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会甲公司赔偿摩拜公司损失人民币10万元,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其官方微博(酒店哥哥网)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刘紫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卓建所纪律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现代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