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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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王继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2次举报
2020-11-18

                                    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遗嘱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的人员有两类,一是遗嘱人,二是见证人,缺一不可。另外,按照本条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只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其中一种即可,但同时记录效果更好。在记录姓名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而不能是笔名或者艺名,另外最好能够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2、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在记录肖像时,应当将录像镜头焦距对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下半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更需要清晰的呈现出来。另外,为确保音像资料的完整性,在录音录像时,应当从开始订立遗嘱时就进行录制,直至遗嘱订立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当录制设备出现故障,应重新录制。在使用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与见证人的特写镜头及全景镜头都应当有所体现。

在遗嘱记录年、月、日的问题上,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三者缺一不可;2、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而不能仅仅在封存遗嘱的材料上写上年、月、日。




王继业律师,中共党员,专职律师,曾在司法机关供职多年。王继业律师特别擅长取保候审、职务犯罪、人身伤害、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37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1130220********37 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