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是否有共同犯罪的问题
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的犯罪,刑法基本规定角度来看对过失共同犯罪是否定的,现实当中存在共同过失,对行为的共同过失,行为的共同故意,对行为结果发生存在过失,在多人的导致过失结果中,行为本身往往存在一个共同故意意识表示,但对结果发生是根本没有预见到的,或者否定的,在其他国家并不认可共同犯罪必须是由故意构成的,在理论中可能存在共同行为说,我们传统的刑法中是按照共同故意说,现在也逐步形成一个部分的共同故意说,在我们的部分共同故意说里面,虽然他不要求形成一个密切的整体,但至少在他们前后衔接的过程中或部分重复的过程中故意还是认可的。确实存在共同的意识表示,共同导致过失这样结果的情况下,我们有特别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里面部分认可了对过失犯罪存在一个共犯的这样一种情况,但这只是司法解释的一种例外,他的合法性、有效性本身是存在一个问题的,按照罪行法定的这样一个基本观点,对当前共同过失的行为作为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肯定是不合适的。这里面非要解决,需要解决一个什么呢?他们的共同过失还是一个因果关系的问题,当一个共同过失一种行为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本身前提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因此她对他的结果是单独承担责任,单独承担责任这又涉及因果关系问题,这里面如果使是密切原因或主要原因,让他对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这个结果原因力在里面存在的比较小的,行为客观的导致积极性或主动性存在着也是比较欠缺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否定他们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适合作为犯罪来加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