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女,汉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富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张某某的的儿子找的我,并向我讲述了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委托我做张某某的辩护人。张某某系死者张某(女)的儿媳,因张某患有脑梗至下半身瘫痪,长期卧病在床,并由张某某家照顾。张某受病痛折磨,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张某某察觉到张某的这个念头后,心生杀念,故意将一瓶敌敌畏放在了死者张某的床头后离开,至张某喝敌敌畏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一开始准备在曲靖市中院审理,后经我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管辖申请书,申请本案因案情特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将案件移到富源县人民法院审判,最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将本案交由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开庭审理时,本律师从张某某构成自首,死者张某本人有自杀念头,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帮助自杀的行为,张某某本人长期照顾患病的婆婆,主观上是为了减轻婆婆的痛苦等方面进行了罪轻辩护。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观点,认定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能判处缓刑,实属不易,本案是一个成功的罪轻辩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