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AAA,男,汉族,1993年3月14日生,住 ,身份证号:
答辩人对BBB向贵院提起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本案二手车买卖协议的真正主体系被答辩人BBB与CCC。
2019年9月17日,被答辩人支付定金2000元定下CCC(以下简称:“CCC”)所有的一辆“雪佛兰科沃兹”二手车。2019年10月10日,被答辩人将相应购车款项打入了CCC账户中后,CCC便将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被答辩人名下,说明被答辩人与CCC均清楚案涉二手车交易的主体系被答辩人与CCC,而非被答辩人与答辩人。
答辩人确实两次代替CCC与被答辩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但并非是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形成二手车交易的合意。事实上,答辩人是经过CCC的授意和允许代CCC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系代理行为。答辩人代CCC与被答辩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CCC依照协议约定收钱为被答辩人办理过户而无其他异议,也说明了CCC默许答辩人代替自己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愿意受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之合同的约束。故本案中二手车交易的主体是被答辩人与CCC,答辩人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时,是作为CCC的代理人出现的。
2、答辩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已向被答辩人如实报告,并无隐瞒。
2019年9月17日,被答辩人向CCC定下案涉车辆时,答辩人就已经告知被答辩人汽车存在水泡问题,该问题当时并未引起重视。2019年10月10日,答辩人认为CCC让自己代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存在风险,于是坚持要求CCC告知被答辩人汽车水泡及其他情况。被答辩人对此已经清楚,并称买车系赌博,赌水泡情况不会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在答辩人明确告知车辆泡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仍愿意“赌”水泡车能够正常使用,被答辩人自然也不应要求答辩人对自己“赌”的行为承担责任。
3、答辩人促成双方交易,但无人向答辩人支付包括“中介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2019年10月10日,CCC收到被答辩人购车款后,向被答辩人交付了汽车办理了过户登记,完成了交易,但无人向答辩人支付任何费用。答辩人为被答辩人与CCC的二手车交易付出了种种努力,却未获得任何报酬,又要为双方的交易承担责任,答辩人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交易的真正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不存在的“中介费”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中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承担责任,故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有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xxxxx法院
答辩人: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