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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易锦标|时间:2023年09月18日|17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2 年 11 月 9 日18 时 52分,万某驾驶无号R牌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 Gxx 国道由F县XX乡xx村村委会附近往某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利咸线金洞寺村路段时,撞到前方由王某占道停放在同车道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 装运木料 ) 左后部,造成万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万某于 2022 年 11月 9 日被送到F县人民医院,2022 年 11 月 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用去检查费 1829.90 元,住院治疗费 13821.75 元

2022年 11月 10 日,廖某和王某在咸丰具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安葬调解协议:王某先行垫付 50000 元,用于安葬万某,此款在今后核定的赔偿款中扣除。廖某出具收条收到王某支付的 50000元,廖某另行收到王某支付的 4000 元。

F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万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廖某对F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对事故责任复核,恩施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责令F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F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3 年 2 月 20 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万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万某的父亲已经去世,崔某系万某之母,廖某系万某之妻,万某系万某之女,崔某有四个子女 (包括万某 )。

另查明:
1、万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撞到王某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尾部,王某发现后就将万某从三轮载货摩托车上扶下车,并叫与王某一起的另一人将万某扶起坐在公路上,万某当时还给廖某打电话告诉自己开车撞倒王某的车上了。王某将万某的摩托车移到公路对面,然后开装载机回家准备开自己的小车送万某到医院,因王某的小车无法启动,王某就开装载机回到事故现场,王某将装载机停放在公路对面。

2、万某驾驶的摩托车无号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摩托车头盔,未投保交强险。王某驾驶的装载机无号牌,未经许可占用道路没有放置警示标牌,事故发生后擅自挪动车辆,未及时报警。


【诉讼请求】
1、判令王某对案涉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即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807891.63 元
(全部损失为 1154130.90 元,按 70%计算赔偿数额 );
2、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子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程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廖某、万某、崔某诉称王某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万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佩戴摩托车头盔,万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万某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挪动了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后又回到了事故现场,王某并不具有逃逸行为。
王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其应就造成的损失向廖某、万某、崔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及金额,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采纳的证据,本院认定 15651.65 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廖某、万某、崔某主张住院一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 元,依据不充分,本院认定 60元。

3 、护理费。廖某、万某、崔某主张按照 2人 2 天,每人每天 100 元计算,依据不充分。可参照湖北省 2022 年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 49572 元计算 1人2天的护理费其护理费为 271.63 元 (49572 元/年 3 6 5天x2天)4、丧葬费。廖某、万某、崔某主张按每年 81529元的标准计算 6 个月,符合法律规定,其丧葬费为 40764.50元 (81529 元/年=12个月x6个月)。

5、死亡赔偿金。廖某、万某、崔某主张死亡赔偿金为 852520 元 (42626 元/ 年x20 年),王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被扶养人生活费。廖某、万某、崔某主张崔某的生活费为 35632.50元( 28506 元/年x5=4),万某的生活费为 156783 元 ( 28506 元/ 年x11=2),共计192415.50 元,王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7、精神抚慰金: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万某死亡,本院确定精神抚慰金为 50000 元。

8、交通费。廖某、万某、崔某主张交通费 280 元,王政字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9、车辆修复费。廖某、万某、崔某主张 2000 元万某的摩托车受损属实,且受损较严重,修理师傅出具的修理费用金额高于廖某、万某、崔某主张的金额,因所涉及的修理费金额不大,若需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摩托车的实际损失金额,必将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化解矛盾,鉴于此,本院对廖某、万某、崔某主张的 2000 元予以确定综上,万某因此次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153963.28元,万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王某应赔偿损失576981.64元,减去王某已经支付的54000元,王某还应赔偿522981.64元。

【判决结果】

一、王某赔偿廖某、万某、崔某损失522981.6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廖某、万某、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0元 ( 已减半收取 ) ,由廖某、万某、崔某负担1000元,王某负担1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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