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暂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胜,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0月王某、宋某某成立XX投资公司对外宣传“XX收”“XX丰”等多个债权转让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8月,朱某某入职该公司,任职期间通过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4000余万元。
2021年11月29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9日提起公诉。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称朱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且主动投案积极退赃退赔,请求对朱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