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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某瓷砖店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桂宇鹏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览

鹰潭市某瓷砖店(下称:原告)经营陶瓷批发与零售,李某(下称:被告)因装修别墅需要,向原告购买装修用瓷砖。

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其房屋内客厅、过道等多个房间所需的不同规格的瓷砖并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价款按照约定价格结算。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预收定金。2014年9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40000元定金。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又于2015年1月17日支付给原告货款50000元。至此,被告共计支付货款17万元。

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分多批次为被告提供了其所要求的规格的瓷砖。被告委托的监理员在货单上签名确认。按照双方结算,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瓷砖款、加工费、上楼费合计218900.30元及返工费6487元,总计为225387.30元,扣除被告之前所付的货款1700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应付货款55387.30元。但此后,被告未按结算支付任何剩余货款。

2017年7月28日,原告将被告诉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55387.30元货款。

审理结果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了定金收据、刷卡单凭证、结算单作为证据。其中返工费的结算单上没有被告的任何书面确认。庭审时被告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结算后的价款),但由于返工费无被告签字确认或其他书面凭证,不予支持返工费部分(6487元),遂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900.3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的欠付货款利息。

主要问题

此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情也并不复杂,主要问题在于返工费是否应当支付。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并不会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而是以结算单的形式对双方的买卖关系确认,这一点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也很常见(例如装修承揽关系,非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等)。由于买卖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缺一方都不可,因此作为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结算单自然需要双方书面确认(当庭自认除外),而在本案中,返工费并无被告书面认可,其也未到庭,是此,即使双方真的对返工费有过约定,但法院查明的只能是法律事实,即根据现有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返工费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返工费诉请,其余部分有书面结算,自然就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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