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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范某、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桂宇鹏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览】

徐某(以下统称“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范某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35313元;2.判令被告某建设公司对被告范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徐某为何提出上述请求?

原来,2014年1月5日,范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范某将鹰潭某大楼区域内的所有木工活转包给原告,双方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

2016年1月25日,施工完成后,原告与范某结算:范某尚有165313元的工程款未付。结算后,范某分多次给付了原告30000元工程款,此后,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但范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认为,工程有结算,范某必须支付工程款;某建设公司是本案工程的分包人,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这才提出上述请求。

【法院判决】

1.范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35313元。

2.范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要问题】

1.对《协议》的法律评价、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过也有争议,一说为承揽合同纠纷)。若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规则,那么原告与范某所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尽管如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原告已经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双方又已经结算,因此可以要求范某支付欠付工程款。

2.被告某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律师曾告知原告提供证明公司与工程有关的证据,但原告并未搜集到,最终法院也就没有支持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从理论上说,如果某建设公司确实是工程的违反分包人(“前手”),其应当与被告范某一起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法院并不会随意支持原告的诉请,因此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某建设公司无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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