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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证据指引

发布者:陆竹筠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307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处罚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对方是不满12周岁的幼女,那么推定为应当明知。

【证据要点】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强奸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强奸所做的准备;
(3)拟用强奸手段;
(4)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
(2)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①暴力胁迫;②诱骗;③利用醉酒;④药物麻醉;⑤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和经过。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接触情况。
(4)实施强奸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体貌特征。
(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致伤、致残、致死等)。
(6)强奸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奸淫他人的目的);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情仇、报复、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受害对被强奸过程的陈述。包括:
(1)案发时间、地点、方位、过程;
(2)作案手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
(3)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4)犯罪嫌疑人强奸后的具体语言及动作、犯罪嫌疑人的去向;
(5)受害人对性侵害行为的态度、其他在场人员等;
(6)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
(7)受害被强奸后的身体、精神状态等情况。

( 三 ) 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目击人、知情人、被害人家属,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情况;
(3)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
(4)强奸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5)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被害人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等;
(2)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毛发及其它物品;
(3)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实施所使用的铺垫物、擦拭物;
(4)作案工具(麻醉品、避孕套等)。

2、痕迹物证。包括:
(1)从受害人体内提取的精斑、分泌物、血迹;
(2)案发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痕迹等;
(3)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争执过程中,双方身体留下的血迹、抓痕、齿痕及其他伤痕等。

3、涉案实物照片。

(五)书证

包括:受害人被强奸后的诊断证明、病历等。

(六)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包括对尸体、活体、血迹、毛发、骨骼和人体分泌物、排泄物、被害人死因等的法医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3、物证技术鉴定。包括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齿痕等)鉴定、文检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强奸现场、其他场所、抛尸现场等)。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精斑、指甲内残留物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强奸现场、抛尸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证人、受害人辨认笔录(对强奸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①案发现场监控视频;②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③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④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⑤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后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等与受害商谈等的记录。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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