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竹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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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问题操作指引 之 企业与员工劳动纠纷处理

发布者:陆竹筠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412人看过

PART 03

企业与员工劳动纠纷处理

 

1.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该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有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2.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需要。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与员工进行确认(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如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采取以下措施:(1).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4.对于岛外返琼人员,用人单位可否强制员工进行隔离? 

 

    根据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决定,从岛外返琼人员一律实行14天隔离观察,有症状的一律集中观察。 

 

5.员工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不能按旷工处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6.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医疗期届满后,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员工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其不服从管理,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且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9.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 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10.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 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1.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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