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春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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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微信记录和转款凭证,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3万借款

发布者:刁春元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7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春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3万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3日和2019年1月24日,刘某某因生活需要分别向周某某借款2万元、1万元。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款项转至刘某某微信账户。后周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方式向刘某某催还借款,刘某某直接将周某某微信和电话拉黑,逃避借款归还义务。为此,周某某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3日,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刘某某支付2万元,2019年1月24日支付1万元。

关于借款经过,周某某到庭陈述称:其和刘某某是同事,都在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周某某是销售人员,刘某某系南京物流部的仓管员,因为工作双方认识。2017年底周某某到无锡创业,刘某某当时还在天正公司,2018年周某某刘某某愿不愿意到周某某处上班,刘某某称愿意的,到年底的时候刘某某说家庭困难需要借钱,周某某想着刘某某到时候来上班可以抵扣这个借款,就同意进行借款。后来电话微信都被刘某某拉黑了。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某刘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且未有证据显示本案中的借贷涉嫌违法犯罪情形,刘某某未到庭未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因此本院根据周某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刘某某周某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周某某归还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50元,由刘某某负担(周某某预交的550元本院予以退回,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周某某支付700元公告费,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刁春元律师,1306262108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京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工伤赔偿、继承、加盟维权、劳动纠纷、保险理赔、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