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齐雁汀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4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某1,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元,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培国,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雁汀,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栗某2,男,193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晓光,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栗某1与赵某、原审被告栗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以下问题:1、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首先应确定遗产范围再予以分劈。在确定遗产范围时,上诉人赵某主张栗某1管理其父亲在宋三镇的房屋亦应认定为遗产予以分配,但双方当事人对该房屋的面积、数量有争议,一审法院应予以审查认定;2、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股权转让款及房产,酌定赵某分别给付栗某1、栗某2150万元,在未予认定房产价值时,该项酌定事实依据不充分;3、对于上诉人栗某1主张分割赵某在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赵某与他人共有的林权,一审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是否具备分劈条件及分劈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栗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