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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辞而别算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王琅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325人看过

        一、首先就要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定解除的一种。单方解除即亨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方解除合同要有向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不辞而别的行为并没有向用人单位单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劳动者不辞而别的行为不属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

在《合同法》上,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解析

1按该条规定,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与合同在合同性质上是一致的,按上述理论,劳动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主要债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用人单位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辞而别,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3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5在劳动合同实行备案的地方,用人单位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尽管劳动者不辞而别,未在原用人单位实际从事劳动,原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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