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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工应该向谁辞职?

发布者:王琅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425人看过

        劳动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情况下,派遣劳工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用人单位也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派遣劳工应当向派遣公司辞职

在劳动派遣关系中,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能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向其提出的辞职,能接受被派遣劳动者辞职的只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派遣者向用工单位提交辞职,因用工单位没有主体资格,即使用工单位同意辞职也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知识链接:派遣劳工违法规定,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吗?

由于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辞退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是否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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