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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婚的受害人采取何种方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呢?

作者:王善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7次举报


经人介绍恋爱后结婚

本以为新家庭即将开启幸福生活

“另一半”却突然不知所踪

报案后

更是发现“查无此人”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情简介

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曹某,两人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3年11月登记结婚。就在张某满怀憧憬开始新生活,建立和和美美的小家庭时,曹某突然不知所踪,十几年来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无奈之下,他起诉至含山法院要求离婚,可是法院送达时却查无此人,并且经公安机关查询,在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里,并未找到张某提供的身份证号、姓名相同的人。

张某才发现自己掉进了婚姻的骗局里:曹某是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和自己假结婚,然后骗取钱财之后逃走了。并且不能离婚,张某也很是气愤。在承办离婚案件法官的指引下,张某又向含山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民政局,要求法院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张某认为民政局对曹某提供的身份证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从而导致自己“已婚”多年。

但民政局辩称,张某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时限,且民政局对婚姻登记申请人身份及材料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并不能识别身份证的真假。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婚姻登记程序本身合法适当,并没有错误。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曹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曹某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及婚姻状况证明,鉴于当时的审查手段及技术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曹某存在重大过错。由于曹某提交虚假材料,有违婚姻法的规定,当属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据此,含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结婚登记系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判决确认含山县民政局颁发的涉案结婚登记证无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6日,张某通过“媒人”介绍,在三天后与别国的娄某(女)闪婚,并支付了彩礼及“媒人”介绍费共计26万余元。办理完结婚登记的当天,娄某失踪了。张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将娄某及“媒人”等3人抓获,并查实娄某3人还利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了刘某、王某的钱财,且娄某使用编造的三个外国虚假身份信息分别与张某、刘某、王某领取了结婚证。

张某持公安机关对娄某等人实施诈骗一案的立案决定书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答复要解除婚姻关系需通过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解除与娄某的婚姻关系,该如何起诉?


法院观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有三种情形,分别为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合法的婚姻。无效的婚姻有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的婚姻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本案中,张某与娄某的婚姻不属于关于无效婚姻规定的四种情形,亦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合法婚姻?

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娄某系外国人,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婚姻登记机关无专业化审核身份信息的漏洞,与张某进行了婚姻登记,在登记当天逃跑。其利用结婚登记骗取张某财产涉嫌诈骗一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娄某与张某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娄某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核实认定的娄某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其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系虚假的身份信息,故娄某、张某之间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

本案中,娄某与张某的婚姻登记应解决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而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张某可以在行政复议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小贴士

虽然上述案件为解除因“骗婚”而产生的婚姻关系提供了建议,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实践中对“骗婚”的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为减少此类事件,适龄男女应当在结婚前加强彼此及家庭情况了解,不轻信“介绍人”、不轻易支付高额礼金或短期内赠与高额财产。此外,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婚姻登记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该系统将瞬时在全国数据库内检索其当时是否具有有效婚姻关系存续,从而有效杜绝重婚和骗婚情况的发生。


来源:安徽法制报、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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