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2021 年 11 月 9 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3 月 1 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2022 年 4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
2.前置程序:乙方就双方劳动争议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甲方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委托律师及履职情况
乙方委托律师
北京京师 (温州) 律师事务所王善宇律师,作为乙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核心履职行为包括:
1.当庭作出答辩,明确乙方的工作内容、薪资计算方式、工作地点变更等事实,主张乙方有理由认为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反驳甲方的抗辩理由;
2.指导乙方举证,提交工资支付记录、甲方工商登记信息、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的通知》等法律规定,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
3.针对甲方举证及陈述的矛盾点进行质证,指出甲方法定代表人陈述前后矛盾、代付工资的主张无有效证据佐证等问题,为乙方争取有利的事实认定。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判决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48432.3 元;
3.判决甲方无需为乙方补办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的社会保险。
案件核心事实
1.2020 年 6 月 16 日,乙方经老乡介绍进入天河街道中和村的工作地点从事产品打磨操作工,2020 年 7 月搬迁至海工大道,由蒋xx负责日常管理,甲方法定代表人蒋xx偶尔到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方未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乙方工资按计件计算,蒋xx通过微信支付零星款项,大部分工资由甲方法定代表人蒋xx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支付,乙方与妻子刘xx平分工资;
3.2021 年 3 月 27 日,乙方在工作中受伤后未再上班,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申请劳动仲裁;
4.案外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加工厂为蒋xx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蒋xx同时系甲方监事,甲方与该xx加工厂存在经营地址、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混同的情形,且甲方法定代表人存在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表述。
法院核心审理意见
法院争议焦点为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双方举证、陈述及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1.乙方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且甲方其他员工工资亦由蒋xx个人账户发放,与乙方情形一致;甲方监事蒋xx的双重身份,使其存在为甲方行使管理权的可能性;甲方在证人未出庭前单方联系证人的行为不妥,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法院倾向采纳乙方提供的证人证言;
2.甲方关于 “蒋xx代付工资” 的主张,因蒋xx与蒋xx的陈述相互矛盾、无对应账目及聊天记录佐证,法院不予采信;甲方提交的电子工资册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作为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3.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庭审陈述前后矛盾,甲方与案外xx加工厂存在业务、管理、财务混同的情形,乙方作为普通劳动者,难以准确判断二者法律关系,且无证据证明乙方知晓其为案外xx加工厂工作,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
4.甲方对仲裁裁决的二倍工资差额数额及社保补缴期间不持异议,仅对劳动关系存在异议,法院对该两项仲裁内容予以确认。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1.确认甲方温州xx卫浴有限公司与乙方侯xx存在劳动关系;
2.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乙方二倍工资差额 48432.3 元;
3.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温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为乙方补缴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双方按核定标准各自承担;
附随裁判提示
法院同时告知了不履行裁判的惩戒后果(含刑事责任追究、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执行风险(含申请保全、执行期限、执行不能风险等),明确了义务人与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