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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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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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重点

作者:刘书义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0次举报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办案程序及办案期限: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立案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立案标准:

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审查标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刘书义律师,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昆明广播电视台调解员。在近十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过民事、刑事、行政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63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