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贝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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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妻子”能分割赔偿款吗?

发布者:吕贝雷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425人看过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法律问题

我叫金某,吉林人。

我与李某于2014年相识相恋,在同居期间于2016年8月生育一女,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12月,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后李某的父亲、弟弟和我与李某的女儿3人向法院起诉,并最终获得事故责任人赔偿款50余万元。除去被扶养人——李某和我所生女儿的生活费11万余元由我代为领取之外,其余款项均由李某父亲所领取。


我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和李某生活在一起,存在爱情,并已共同生育一小孩,对于李某的身亡自己遭受了巨大身心损害,也造成了今后生活困难。我觉得该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我与李某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的第一顺序平等参与分配。


请问,我能要求与其他三人同等分割相应的赔偿款吗?


回应                                                                          



金某你好!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事故责任人基于所承担的责任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补偿,以及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所支付的赔偿,获得这两项赔偿的权利人应当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或者近亲属之外的他人。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此规定,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你与死者李某的共有财产,你与李某虽然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一女儿,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故你不属于死者的近亲属之列,依法无权参与该案诉争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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