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刑法规定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该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刑法修改,猥亵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将保护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包括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以同等保护男性的人身权利。
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1.犯罪主体:不限于男性,特殊情形下包括女性。
2.强制猥亵的对象:包括女性及男性。
年满16周岁的男性对年满14周岁的男性实施猥亵行为,轻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予以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年满16周岁的男性猥亵不满14周岁的男童及幼女,构成猥亵儿童罪。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刑法条款并列规定的强制侮辱罪,侮辱的对象必须是妇女,不包括男性。
3.行为内容: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
通常情况下,该罪多为强制猥亵妇女情形。
犯该罪的特殊情形:(1)男子强制猥亵男子;(2)妇女强制猥亵男子,如妇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男子性交的。
三、刑罚规定
犯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徐克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