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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作者:张磊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07次举报

敲诈勒索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地方标准:

 

辖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山东   3千       6万            40万

注:以上标准根据各地司法文件整理。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湖北贫困山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特殊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以上(3)至(7)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未遂追诉标准:

 

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根据一般理论理应按照立按标准“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目标”做为敲诈勒索犯罪未遂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参照盗窃和诈骗犯罪,按照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标准。具体按照各地规定或司法实践执行。

 

罚金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免刑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数额认定和计算:

 

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一般当索取金额大于敲诈实际获得金额,已实际获得数额作为既遂犯罪数额,剩余部分达到未遂犯罪数额标准的按未遂处理。具体按照各地规定及司法实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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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定罪处罚,不适用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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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司法依据】

 

【1】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2】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张磊律师于2009年即开始从事法律事务,具有长达8年多的法院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现为枣庄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建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