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本案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事发前涉事土地属王某某所有,被害人想占为己有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人王某某前去和被害人理论,进而双方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无论是从被害人的陈述上还是被告人当庭供述上,都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只是扇了两巴掌,并用10斤装的塑料空油桶对被害人头顶打了下,显而易见对于被害人的轻伤一级、二级的伤情,被告人王某某仅是起了辅助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赔偿被害人,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愿意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而且现在王某某系家庭经济支柱、家庭经济负担重,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张磊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