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故主张分居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的分居证据有: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或者双方承认分居的录音;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长期以该居住地址接收包裹信件等证据;
3、居委会居住证明,网格居住登记信息,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共同朋友、亲戚或邻居的证人证言;
6、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分居文书,EMS邮寄,备注:分居协议书,保留邮寄底单及送达信息。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