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0条仅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显然有必要加以扩大,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医疗事故中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给患者造成肢体残疾,那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仅仅要求医院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等,是远远不够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灵上遭受的创伤,理应要求加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第一、《婚姻法》规定:只有在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上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任意性。他不像财产损害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一般来说确定精神损害赔付标准需要衡量以下四个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比如是否重婚;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比如家庭暴力的程度;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比如无过错方有无后遗症;
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虽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一个大概的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旧很大。有些地区判决3千到5千元,有些地区判决1万至3万元,高的可以5万元。
所以律师在此做个温馨提示:建议大家可以查找下当地的判例,看下当地的具体赔偿金额。因为判例是已经被实践化的理论,有一定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