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在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看所借款项的用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