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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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热心组织旅游,成员旅游意外摔伤群主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陈林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1386人看过

被告李某是某老年旅行微.信群的群主,2018年3月1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通过微.信报名“某地5日旅行团”。被告李某负责采集群内出行人员信息、代为收取报名费。3月19日,原告王某在旅游途中的大坝拍照时不慎跌落摔伤头部,伤情较为严重。

      事后,原告王某将旅游活动组织者李某、旅游产品提供者张某与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未尽安全救助义务,旅行意外险也没有在事发当天投保。要求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434362.32元。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不是组织者,只是负责从被告王某搜集旅游信息向群里的人发送,群里的人报名后,自己只负责采集信息和代收团费,原告报名的团费不包括保险费用。旅游产品提供者张某辩称,自己是以个人身份向被告李某提供某地的旅游产品信息,并负责和相关机构联系发送购买旅游中各项服务的信息。被告某公司辩称,自己不是地接社,只是协助代购收费景区门票、船票以及保险,原告受伤的景区不包含在收费景区之内。同时,三被告均表示旅游期间领队的团友反复宣讲安全注意事项,且原告王某跌落的地点有警示标志,其本人违反安全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王某摔伤应归咎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导致。但是,根据旅游产品介绍意外险属于赠送,而非购买,而被告李某没有及时把游客信息和保险费转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未在约定的旅行期间为原告王某交纳保险费,导致原告不能获得意外险的赔偿。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未交纳的意外险10万元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王某的损失。(西城法院 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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