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有两间位于市区的门面房,一年的房租收入约15万元。2009年9月,王刚和李娜经过朋友介绍认识,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门面房的租金仍由王刚收取并存入银行。2011年3月,王刚和李娜因感情不和要离婚。李娜提出要分割王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租收入共28万元。
王刚称该租金系其婚前的房产产生的收益,仍属于其个人财产,与李娜无关。理由是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二人就该房租收入没有约定,该房租依法应归其个人所有。李娜称该租金是王刚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4(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而上述案件中“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是否为“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需要对此作出判断。
对于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需对“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进行认定。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这类问题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法院得做出认定。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既要保护夫妻共同利益又要保护个人利益,在确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上,如果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有另一方的贡献,则婚后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另一方的贡献,则婚后收益应为个人财产。
“一方付出贡献”,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付出了物资或劳动。
以此准则作为衡量婚后收益的归属,既保护了夫妻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公平原则。
如果本案中的门面房是由王刚和李娜共同经营管理,其租金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娜有权要求分割。因为既然是王刚和李娜共同经营,那么该租金的取得都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付出得来的,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一方婚前门面,婚后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百问百答》(主编:杜亚玲)
出处:凤网/今日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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