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没有经济来源,哺乳期离婚孩子归谁?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哺乳期为一年,在哺乳期离婚,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二、如果母亲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孩子可以归父亲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哺乳期内的离婚纠纷怎么处理
1、对此,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如果是在哺乳期内,男方提出离婚是不合理的。如果你同意协议离婚的话,由于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作为抚养费来说,男方是必须支付的,这不是赔偿问题。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不给怎么办
一 、看孩子年龄换位思考: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女方,男方也不能就什么都不顾了,硬要藏起孩子。要看看孩子的年龄,如果孩子特别小,还在哺乳期或婴儿期,需要妈妈的喂养照顾,那作为男方就不要再去挣什么孩子了,满足一个做妈妈的心情,自己先出几个月的抚养费,待孩子大一点再把孩子接回来探视。
二、好好沟通妥善解决:
孩子判给了女方,说明女方这方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男方不执行,不配合,作为女方可以约男方找个机会好好谈谈,沟通一下,为了孩子能够更好的生活,健康的成长,希望对方配合一下,刚离婚,也可以给男方一个期限,让孩子先跟着男方一段时间,这样也安慰照顾一下男方的情绪,然后把孩子再接过来,好好沟通互相理解,为了孩子事情还是能够妥善解决的。
三、多关心孩子用行动感化对方:
男方不执行孩子抚养权的判决,还有可能就是对女方不放心,担心女方照顾不好孩子,怕孩子跟着女方吃苦受罪,这种情况,女方就需要拿出自己的行动多抽出时间去关心孩子,多看看孩子,让男方感受到自己也是多么的爱孩子,关心孩子,不会让孩子吃苦的,能够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的,而不要动不动就走法律的程序,走法律程序有时候会让事情更不好处理解决。
四、退一步让对方多探望: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女方,男方不执行,一般情况下都是男方父母舍不得孩子,总感觉自己要是放手了,以后见孩子就难了,自己有探望权也会感觉女方会百般刁难阻止自己见自己的孩子,这种顾虑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常见,所以作为女方为了缓解这样的一个僵局,最好再退一步,和男方再签订一份具体的探望孩子的协议,探望协议可以经法律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让男方父母放心,消除这个顾虑,这样可能男方就不会那么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了。
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女方,男方不执行,女方还联系不上男方,找不到男方,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下,女方就不要犹豫不决,再念什么夫妻情谊了,过于心软心善有时候反而不上什么好事,直接到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