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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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爷爷奶奶把房产存款给孙子女继承可以吗,要怎么操作遗嘱才合法?遗赠有时间限制?

发布者:陈林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1151人看过

  俗话说“隔辈儿亲”,老人大多宠爱孙子女,现实中也有将自己的房产、存款等财产以遗嘱的形式交由孙子女继承,一些孙子女拿着爷爷奶奶留下的遗嘱理所当然地认为,爷爷奶奶的财产就归己所有了。然而,让人容易忽略的是,如果孙子女未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二个月的法定期限内行使该项权利,则视为放弃继承。

  现实中的真实案例

  成都市民小赵的爷爷老赵特别宠爱小赵,早在几年前小赵的爷爷就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全部合法财产均由小赵继承。

  老赵去世后,小赵既不吭声,也不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在老赵去世一年后,老赵的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其父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老赵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合法财产由小赵的父亲和老赵的女儿共同依法继承。

  “遗赠”与“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同时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知,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虽然形式表现为遗嘱,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因此,老赵通过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留给小赵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自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继承开始。因此,本案中小赵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综上所述,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发起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以上内容是我的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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