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赵某和被告杨某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涉案的1套住房和1间车库属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赵某母亲与杨某原系同厂职工。1997年底,赵某、杨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期间互有往来,关系较好。1998年4月25日举行婚礼,同年11月4日生育一女。2000年3月17日补领结婚证。婚后赵某出国打工,杨某在家抚育女儿,一度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杨某于2014年至2017年6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
近几年,赵某、杨某共同生活时间、相互沟通少,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前几次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最大的是住房1套、车库1间是否属夫妻财产问题,赵某主张该住房、车库是其父母购置后赠与其,为其个人财产;杨某主张该住房、车库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于2018年4月再次起诉离婚,审理中双方对房屋的主张观点不变,致调解不成。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赵某多次起诉离婚,期间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赵某再次起诉离婚,衡情赵某、杨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关于赵某、杨某争议的住房1套、车库1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2007年赵某父亲经手购房时夫妻关系正常,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抵押申请书等均记载为赵某、杨某二人所有,房屋贷款也由双方共同偿还,赵某未能提供该房系其父母购买赠与其的相关证据。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门法院认定争议的住房1套、车库1间为赵某、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海云 张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