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当我们懂得相关法律后,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避免个人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本期以案说法,海珠区司法所通过真实案例,讲述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只要我们在生活中多注意这些小事,就可避免酿成大失误。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卫静雯
通讯员 刘颖
案例: 一方父母购房 夫妻离婚房子归谁?
案情介绍:男方刁某(化名)和女方索某(化名)于2011年登记结婚,后来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未果,刁某委托社区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索某提出,其与刁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刁某一人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刁某提出该房屋系其父母全资购买,但由于当时父母名下已有房产,为减少缴税负担,借名登记在刁某名下,房屋实际使用人也是刁某父母。刁某提供了其与其父母签订的《有关购房出资人与房产登记人的有关协议》,该协议上索某作为见证人签名和按捺指模。
索某对此提出,其负担了部分购房款,且刁某和索某的夫妻收入均交给了刁某父母统一支配,故该房产应为刁某与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一人一半分割。
以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刁某父母在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刁某名下的情况,可适用该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刁某一方的财产。
处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刁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索某主张涉案房产为夫妻共有要求分割的依据不足。索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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