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李先生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车。此后,他委托他人为车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但因后备箱盖的车辆识别代号与原车不一致,没能办理成功。随后,李先生发现车辆后备箱盖有拆卸痕迹,而原车机械钥匙也无法开启后备箱。
李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公司在交车前检查即PDS检查中发现,涉案车型部分车辆存在后备箱盖左右缝隙不均匀,即拆卸调校;涉案车辆后备箱盖不是原车配置,其原因是公司对与涉案车辆同款同型的车辆一起做PDS时,因工作失误,将涉案车辆后备箱盖与案外人张某车辆后备箱盖进行了互换,销售时公司不知情。
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销售公司未履行PDS检测情况的告知义务,且在检测中存在工作失误,但该操作本身不足以影响涉案汽车质量及其综合性能,不会让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且该公司对售出车辆存在瑕疵的情况并不知情,没有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消费欺诈。
但因该公司疏忽大意的过错,造成涉案车辆质量存在瑕疵,致使车辆无法实现基本使用性能,应当对李先生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李先生购车款26万余元,并赔偿李先生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3万余元,共计29万余元;李先生将涉案车辆退还给该公司。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