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有约定的情况,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针对购置的房产有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且约定为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那在分手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书面约定进行处理。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考量:
1、一方全额出资购买,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根据出资及登记情况,分手时,出资方可主张自己单独享有对该房产的相关权益。
2、一方全额出资购买,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虽然房产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但也不能简单地认定该房产属于另一方。在分手时,需要根据购房目的、出资情况等综合考量房产分割。若双方明确是以结婚目的购置的该房产,一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行为,可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分手,赠与条件没有达成,出资方可要求没有出资方返还该房产或主张没有出资方返还该房产的购置款及溢价款。
3、双方均有出资,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情况下,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具体分割方式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达不成协议,可根据出资情况、同居时间等因素确定房屋分割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