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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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期间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发布者:陈林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96人看过

夏某与徐某同居期间,夏某于2020年4月分两次向徐某转款15000元,转款过程中,夏某在摘要中备注“借给徐某急用,期限3个月”。双方分手后,夏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沾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偿还借款。


     经沾益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夏某、徐某双方的同居事实客观存在,该15000元款项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徐某后,夏某仍通过短信交流的方式频繁向徐某问好交流,在表达关切之意的同时还提出“工资卡交给你”、“我给你转点钱”等增进感情的举动,且现有证据亦能证实徐某也曾多次向夏某转款的事实。基于此,本案所涉款项难以排除可能是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的合理怀疑,在无证据对上述合理怀疑给予排除的前提下,夏某仅凭在案证据向徐某主张返还借款的理由,事实依据不足。据此,沾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当事人需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夏某提交转账电子回单虽然具有推定夏某、徐某双方可能存在借贷事实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徐某提出涉案款项系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聊天记录加以支撑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该款项性质产生合理怀疑时,作为原告一方的夏某还应提交其他关联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否则夏某将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夏某主张徐某偿还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发生金钱纠纷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究其根本原因是恋爱过程中容易感情用事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应理性表达爱意,对于转账行为应量力而行。若为双方协商的借款,则应当签订书面依据,保留相关凭证,以免恋爱关系结束后引发金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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