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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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陈林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406人看过

基本案情



肖先生和王女士曾经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肖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王女士进行转账,用于日常消费,两个人的恋爱持续了两年多。

后来两人分手了,肖先生想让王女士归还自己转给她的钱,而王女士则认为这些钱不是借款,不需要还。最终,肖先生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表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的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在该案中,财产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赠与人就无权要求受赠人将财产进行返还。一般日常性的消费、两个人的共同花销或者礼物馈赠,在实践中一般都认定为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天津二中院民二庭 法官房利甲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出于共同的生活、共同表达感情的需要,款项的性质不足以认定是借款。


随着支付手段的便利化

转账更加方便

类似案件逐渐增多


如果在恋爱期间转账涉及到借款,建议在转账的时候进行备注,明确该笔款项是借款,或是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或借条、欠条,并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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