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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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签约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许琳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2次举报

近日多位网络主播咨询,因直播收益少、公司要求不合理、自身得了抑郁症等情况想要离职,但公司拿出当时签订的合同要求赔偿十几万甚至上百万怎么办?主播入职传媒公司、开设账号直播前,与公司签订合同需防范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需注意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演艺经纪合同》,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而经纪合同纠纷视约定由人民法院或商事仲裁委进行管辖。

 

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是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遵守单位的规则制度和管理,由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发放,以劳动交换收入作为生活来源。

 

  如果事前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主播停播时可能出现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反而可能需依据经纪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注意约定管辖条款

 

 有本省的网络主播因擅自停播被提起仲裁,《演艺经纪合同》中约定有争议时由宁夏中卫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仲裁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本案中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增加当事人异地诉讼的诉累。主播签约前应注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向单位提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主播违约赔偿

 

在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前提下,主播因直播失误、擅自停播、直播时长不足、不按公司要求内容进行直播等情况,可能需承担品牌方要求退还坑位费及违约金,或者对所在传媒公司承担违约赔偿金的责任。

 

传媒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通常包括主播培育成本、预期可得收益、已支付报酬,以及主播在相关平台运营的账号归属权。

 

 《演艺经纪合同》通常是格式条款,签约时往往不允许主播协商或改动,在公司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以诉请至法院或仲裁委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许琳律师,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201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手机/微信:18255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