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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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式种类及有关问题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198人看过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来说,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那么承诺方式到底有什么种类呢?承诺方式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承诺方式种类及有关问题。

明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以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法律或要约中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的,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条的规定与国外的规定意思也是一致的。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表达。

行为承诺

所谓以行为承诺的意义,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缄默与不行为

缄默时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王志涛律师表示,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有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特定方式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对于承诺的特定方式问题,有的法律作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定:“当要约人对承诺要求特定形式时,如果承诺以不同于要求的形式发出,则该承诺无效。”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表示或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中推断出来。

一般形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王志涛律师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王志涛律师表示,一般意义上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律师评析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志涛律师表示,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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