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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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这些情况必须了解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579人看过

      近几日接待几波咨询时,我经常说到的一句话是如果这个案子当时维权会如何,可是现在已经相对过晚,从眼神中能看到当事人内心的惋惜,常常自己内心在想如果每一位当事人身边都有一名法律顾问,那么是不是行政案件发生概率会大大降低,可不遇到困难谁又会想到律师?今天为方便各位在征地维权中把握最佳时机,特编辑本文,希望能起到些许的帮助作用。


重点关注一:行政复议期限-六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重点提示:对于大多数程序而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者均可以选择适用,但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部分程序只能提起复议程序或需要复议前置,此时复议时效显得尤为关键,比如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中之重征地批准文件只能选择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百姓应当在得知征地批准文件后及时启动复议,部分百姓在维权过程中听信他人讲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通过信访途径得知相关文件后即予以收藏但未及时启动程序,最终咨询律师时因为错过相关时效已经很难进行维权,故建议在收到相关文书时详细了解该文书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或只能复议情形,防止造成不利后果。


重点提示二:行政诉讼期限-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点提示:在以往所代理的案件中,关于此点存在最多的问题是百姓对于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懂得进行维权,但部分房屋在违背强制拆除前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亦或“行政处罚决定”不知道进行维权,可以明确的是,这将造成的后果是房屋强拆可能被确认违法,但相关补偿不一定能得到落实,“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在此表述的十分生动,最终原因并不是法律存在漏洞,而是百姓并不了解其中法律,另针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通知、行政处罚决定等均是对百姓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文书,一旦错过其中任何一项的诉讼时效将可能直接造成的影响是无法迈进维权大门的第一步,故对此必须予以慎重。


重点提示三:特殊情况诉讼期限-一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重点提示:作为律师最担心的并不是百姓不知如何维权,而是自认为懂得如何维权而走错了路,比如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部分百姓选择漫漫信访之路,得到的信访答复如不满意也丢弃一边,几年过后方想到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并引用上述法律,但相关信访答复中却明确体现了强制拆除机关,此时纵使强拆行为违法,但起诉至法院,因时效超过一年,亦很难进行主张权利,故对于维权过程中搜集的每一点线索均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律师提示

      文章中列明的时效期限仅仅是初步的维权时效,具体到个案诉讼而言,还可能涉及到的时效如信息公开的补正期限、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期限、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二审判决下发后的再审期限均十分重要,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每一项文书均对百姓的维权过程产生重要作用,万不可因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而不予理睬,比如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限期拆除决定等,若在法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纵使强制拆除确认违法亦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另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若存在违法情形不及时主张权利很有可能造成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维权的难度将会大大提升,切记:维权需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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