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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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先生与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土地纠纷 |2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本案中,由于原告靳先生与委托征收实施单位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应按程序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然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显然违反上述条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其强拆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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