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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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发布者:戴金强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4日 348人看过 举报

2018-09-0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信息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青洋北路,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戴金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有时甚至生命权,因此,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非常高,根本不能像民事诉讼一样有高度的盖然性即可,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规定的立法本意,也是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是居中判决(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对公诉机关不能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够,不能证明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很显然,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未能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架构下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本律师相信,绝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这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戴金强律师,1987年至2003年,在河海大学常州校区负责治安行政管理,积累了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
1320420********57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