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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发布者:程亮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1258人看过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根据 1995 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 年 12 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具体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律师|专利代理师提示:申请海关扣留涉嫌专利侵权产品不当致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4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结合上述条例可知,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其申请海关扣留不当进而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属于临时保护措施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的认定更多地倾向于对申请不当的主观过错程度上的把握,申请人在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前,应当知道自己在申请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即享受该扣留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会因该扣留所造成的风险的义务,申请人仍愿意向海关提供等额价值的担保,这种明知风险而为之的主观状态,往往会受到具体案件情况

案例分析: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及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中,法院判决:骑客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波速尔公司因取样损失8件电动滑板车的价值6695.44元,被扣留货物的查验代理费用7862元,律师费5万元,以及波速尔公司向宁波海关交纳的反担保金的利息损失

      该案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二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例十四条亦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故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因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当而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是否申请不当,关键在于被扣留的货物能否被海关或者法院认定为侵权,如若不能则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失去应有的法律基础属于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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