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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层出不穷,如何发送专利侵权警告?

发布者:程亮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4日|分类:经济仲裁 |1410人看过

       我国《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可见,法律允许专利权人专利侵权纠纷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侵权警告方式是其派生之义。所谓专利侵权警告函,是指专利权人在发现存在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时,通过律师或自己以律师函或发布广告的方式向侵权人或侵权人的交易方发出侵权警告,指出侵权对象和后果等的函告文书。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与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相比,专利侵权警告函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重要手段,不受法定程序约束,处理时间短,在某些情况下,被侵权方存在不知情而致“被动侵权”情况下,争议解决效率更高 , 通常这也是最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也为后续发起诉讼排除了涉嫌侵权嫌疑人不知情的可能,为惩罚“恶意侵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第四次中国专利法修改案已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专利法大幅加强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体现在专利侵权赔偿方面,不仅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起步,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必须是“故意侵权行为“。要证明被控侵权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警告信无疑是一种最佳方式。

       专利权人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是协商解决纠纷的环节,目的是让被诉侵权人认识到侵权行为的存在,以便与专利权人积极沟通,达成和解。专利侵权警告函的内容,必须以确定的具体侵权事实为依据,在发送侵权警告时应当对所警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尽审慎注意义务,对所涉侵权的具体事实进行充分考量和论证后进行;据以判断被警告行为涉嫌构成侵权的必要信息必须在专利侵权警告函中进行披露。此外,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发送对象,包括制造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使用者、帮助侵权者等专利法所规制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并非单纯地具有维护专利权的功能,其还有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对象和交易机会的效果权利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2款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专利侵权警告函发送不当将会违反上述条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向竞争对手发送专利侵权警告时,如果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方式损害对方的商誉,可能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从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判断侵权警告是正当的维权行为,还是打压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根据权利人的权利状况、警内容及发送的意图、对象、方式、范围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行为的属性及其正当性。在发送侵权警告时应当尽谨慎注意义务,充分披露据以判断涉嫌构成专利侵权的必要信息。


相关案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均是研发均是研发、产销散热器产品的公司。某律所受B公司的委托,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一、B公司是以下专利权的权利人,且以下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1、专利号ZLXXXXX.A,名称”热管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21、专利号ZLXXXXXXX.B,名称”风扇散热装置”。二、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将按《专利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三、据调查,贵部销售的如附件一列表所示的XX牌系列产品均已落入上述发明、新型及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贵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此,同时提醒贵部,附件一中仅列举了部分侵权产品,对于贵销售的其他相同或者等同结构、形状的产品或者仅仅改变型号或者颜色的产品,均构成专利侵权,请贵方及时做好自我审查。希贵部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停止销售并封存库存的相关产品,并在五日内与B公司协商处理方法,或与本事务所联系。逾期,B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贵部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等在内的侵权责任。该函并有附件,附件为包括XXX、YYY等29个产品在内的”侵权产品列表”。因A公司的销售商也收到上述《律师函》,遂要求向A公司退货、结清款项等. A公司于是以商业诋毁纠纷为由将B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在涉案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前提下,一方向另一方的客户发出相关警示内容时,应当相当慎重,否则,传递他人企业及其产品的虚假或不当信息,甚至有时散布真实但不全面的事实都极有可能损害他人信誉或声誉。本案中,上述《律师函》中存在以不当表述或虚假信息。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同时,被告B公司所请律所是受被告B公司委托实施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B公司承担,被告B公司所请律所无需另行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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