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呈明律师
诚信 合作 共赢 原则
1399868218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公诉的意义

作者:董呈明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8次举报


作者:张志超


作为公诉战线的一名新兵,虽然从事公诉工作时间不长,但大大小小的案子也办理了上百起;虽然工作成绩难称卓越,但由案件而历经人间冷暖后颇有所感。众所周知,在任何一个行业,业界精英都是极少数人,平凡是大多数人的底色。平凡的公诉人,虽然卑之无甚高论,却是鲜活而纯粹的感悟,于法治精神的宣传,大有裨益。


公诉人在出庭发表公诉意见时总会有“以国之名”之类的说辞,请注意,这种说法绝非客套话或形式主义,而是具有颇深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公诉制度虽然定型于于西方国家,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古代法制中没有类似的内容。


纵观古今中外,公诉制度与刑罚制度相伴而生。中国有一个成语叫不共戴天,语出《礼记·曲礼》,原文是这样说的,“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简单讲,就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其中就包括了私人复仇的意味。


同态复仇的荒唐大家都了然于胸,然而人类文明蒙昧时代,同态复仇大行其道,却也广泛为人所接受。如人有杀父之仇即复之,则复仇之路可以世代绵延,不能断绝。这种冤冤相报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仇怨了不断,既不利于矛盾化解,又让社会稳定面对巨大威胁。这使得当权者认为有必要介入并处理这种社会矛盾,而不能任由私力救济演变为滥用私刑,所谓“经公了断”。


这时刑罚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一桩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或家属承担了丧失生命、财产的痛苦,但指控犯罪的权利却由国家公权力机关掌控。这就是广义上的公诉,同时也是公诉意义的第一层面,即经公了断,摒弃私刑。


公断自然可以体现一种居中裁断、不偏不倚的立场和精神,但由于远离犯罪现场,公断者既无法具体感知、体会犯罪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也无法与被害人或家属承担的切肤之痛产生共情效应。


公诉人指控犯罪时过于客观居中,反而贻人不近人情的嫌疑与指责。这也是正是命案被害人家属与公诉人屡屡爆发冲突的根源所在。


要想避免控方面临被害方指责,一方面有赖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证明,另一方面通过诉讼制度设计赋予被害方一定的诉讼权利,而后者的实现是以前者的顺利为基础的。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与深化,在现代社会中,查明、证明案件事实的工作交给了专门的侦查机关承担。


社会公众可能会有疑惑:本来侦查机关查明、证明了案件事实后,可以直接送交法庭裁断,何必再转一道手呢?古人云:一人为私,二人为公。这在诉讼制度设计中具有很多表现形式。诉讼法均规定办案人员需二人以上,有些场合甚至要求办案人数更多如合议庭,还有些场合需要案外人民群众参与鉴证,原因均在于二人为公。


权集于一人之手,容易滥权;事操于一人之心,近于坏事。本来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强大的立案侦查权,如其再掌握求刑权,则不仅被追诉者无力与之抗衡,就连法官也只能被动接受。鉴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又天然远离案发现场,在侦查权滥用的情况下,审判机关也只能就指控事实作出裁决,而不问是否危及实体公正。但是在引入公诉机关之后,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作为大控方,呈现出了二人为公、相互制约的态势,加上审判机关本身实行的合议制,共同维护着程序正义价值。


在这种态势下,公诉机关对于规制侦查权的行使发挥重要作用,对提交法庭的案件也起到了过滤作用,同时公诉机关拥有的审判监督权也限制了法官以独立审判为名的自由裁量权力扩张。这就是公诉的第二层意义,即防止侦查权滥用,对抗审判权恣意。


现代司法活动已经抛弃了罪刑神秘主义,其具体表现形式是:不仅在实体法领域坚持罪刑法定,在程序法领域不断强调司法公开。虽然诉讼活动仍然存在诸如请示批示、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密室断案等一些不合理的司法神秘主义、司法形式主义的现象,但对于大多数案件而言,司法活动向公众公开的力度不断加大,从文书公开到庭审公开,中国司法活动的公开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虽然也有论者评论认为过度的案件公开会诱导良民犯罪、诚信者违约,但笔者认为通过公开的司法活动,进而让违约者、犯罪者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啻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可以让人民群众知道行有所止。


同时,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不仅可以在无形中对司法官员起到监督的作用,也可以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在刑事诉讼领域,公诉无疑是最好的公开方式,从公开宣读起诉书,到当庭讯问,从公开进行举证、示证、质证,到当庭进行辩论,关于本案的一切始末原委,均已完全呈现给合议庭。


所以我们倡导国家公诉人秉持客观、理性、平和的指控理念,在法庭上将法律、道理讲明白,是非对错说清楚,同时也让感兴趣的公众心中有一杆秤。现在不断强调的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也与我国自古以来流行的明正典刑有异曲同工之妙,即所谓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犯罪嫌疑人何错之有、该当何罪,都需要通过公开的庭审活动展露无遗,从而让良善得到补偿抚慰,让罪恶无处容身。这就是公诉的第三层意义,不仅对恶行追责,更要对犯意诛心。


常言道,知之者不如好之者,意指知的程度要低于好的程度。然而对不了解的事物,我们只能抱有好奇心,而不能称为爱好。只有经过充分了解,才能做出是否爱好的判断。


初来乍到的公诉人对公诉的理解虽然难称深刻,但绝不能说对公诉的爱好是肤浅的。公诉路漫漫,吾辈但求索。不求绝顶技,但求心无愧。


董呈明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998682182
  • 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8次 (优于89.9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次 (优于95.7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064分 (优于93.2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8篇 (优于99.58%的律师)

版权所有:董呈明律师IP属地:辽宁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3243 昨日访问量:13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